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九条有效依法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借出单位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