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并与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排水防涝、城市防洪、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林地保护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有关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