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评价等工作,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评价办法等,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组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统筹保障海绵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有关资金需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批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引导,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做好相关项目规划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城市绿地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跨部门、跨领域执法协作,督促指导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在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