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开展评价,重点针对城市内涝缓解程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求;统筹安排海绵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化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