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