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贴等方式,鼓励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等采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推动打造具有本市特色的海绵城市工业项目。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