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建立禁毒协会、禁毒基金会等禁毒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等方式参与禁毒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毒品预防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禁毒工作,对其加强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