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也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戒毒协议,并与公安机关共享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