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编制临时监控清单,加强流向监控和预警,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对临时监控清单中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滥用情形的物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明确管理措施,对滥用者提供戒除治疗服务。临时管制措施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禁止个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
禁止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