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因急救需要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情况以及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按照规定定期报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