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