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由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