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