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