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