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