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木川名镇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青木川名镇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市、县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青木川镇人民政府是青木川名镇的保护责任人,具体负责青木川名镇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名镇历史文化遗产;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组织名镇保护利用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开展名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对外交流;
(六)负责名镇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相关投诉和纠纷;
宁强县青木川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青木川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