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方案,规范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禁、限行和停放,共同为居民、游客、经营户、驻地单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务。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