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