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但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