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条有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有关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告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