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