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十四条有效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