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十二条有效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