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九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