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