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