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