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