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农业生产区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在用火时应当遵守用火规定,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清理火场,严防失火。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