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经营第十四条有效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查验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等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