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