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未在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