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