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