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