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垃圾,不得将厨余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三)荧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家具,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