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