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当明示装饰装修活动的作业时间、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