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物业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二)管理的事项、费用、期限;
(三)选聘专业服务机构的种类、资格条件和选聘方式,选聘劳务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选聘方式;
(四)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标准和方式;
(五)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