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