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深化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科学技术人员自主权,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