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区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