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有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自治区发展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