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服务,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度、便利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