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时,涉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