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