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