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歇业、注销等申请;

(二)在经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