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省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总结推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业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按照规定参与评比表彰,营造尊重民营经济组织价值、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